关于下达中央和省财政2018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01-28


 

清财社201839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粤财社〔2017〕303号文件精神,现下达中央和省财政2018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24,305万元(详见附件)。支出请分别列支出功能科目第“2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下对应的款级、项级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此次拨付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用于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支出。请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9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二、 请各地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和省财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6〕155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将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含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包括用于原麻风病人、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生活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进行整合,各地在补助资金总额度内统筹调剂使用,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并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的通知》等规定,健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建立资金管理台账,提供资金拨付到的时效性、公开性、透明度。切实将资金按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同时,按照《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区域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中央和省财政2018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

 


清远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8

 

 

 

 

 

 

 

 

 

 

附件:中央和省财政2018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地区(单位)

此次下达资金

合计

其中

中央财政

省财政

市福利院

34.32

12.96

21.36

市麻风病院

3.6

 

3.6

市救助站

692.08

107.04

585.04

清城区

3233

531

2702

清新区

6730

1106

5624

佛冈县

3820

628

3192

连州市

5534

909

4625

阳山县

4258

700

3558

合计

24305

3994

20311

 

 

 

 

清远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528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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